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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7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7
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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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经营、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潮州文化内涵,发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瓷都、世界美食之都、中国工艺美术之都、秀美之城等城市品牌效应,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潮州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和综合管理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综合治理体系,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旅游项目进行立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申报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工作,促进旅游形象推广。 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林、用海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快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税务、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应急、水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发展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建设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使用的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第8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为文化旅游发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选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加强文化旅游的宣传推介工作。注重资源整合,突出潮州文化、畲族文化、侨乡文化、海洋文化、红色文化和客家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综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注重培育“海滨邹鲁”“山水宋城”等文化旅游品牌,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 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倡导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维护旅游秩序。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业从业单位、人员依法成立旅游社会团体。 依法成立的旅游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建立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办理机制。在主要交通客运站场、旅游景区、游客中心、酒店、购物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文化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投诉内容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投诉内容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税务、通信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受理旅游投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以及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并做好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性评估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旅游资源为基础和旅游产品为主体,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河道水域岸线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需要加强重点旅游景区支线公路建设,在城市周边建设游客集散中心、车辆停泊场所、换乘设施,提供多种交通接驳方式;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提供信息导览等服务;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机制,对重要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并确定重点保护对象;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文化旅游资源名录、图集档案。
第16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化旅游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要求,维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17条
突出潮州古城文化保护等核心功能,盘活古城文化遗产和空间,引导和整合环古城文旅资源,推动潮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和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 鼓励和支持依托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依托“潮州古城”“龙湖古寨”“饶平土楼”“大城所城”等文化遗产,整合全域史迹遗址、人文自然景观,开发具有潮州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利用历史街区、传统民居、工业遗存等场所,引入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验馆等文化服务功能载体,开发富有潮州历史文化韵味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创新丰富非遗资源的活化利用方式,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推动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列入旅游线路,开发具有潮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技术创新、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国有文化旅游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发展新型市场主体,探索开展文艺、教育、康养等领域与旅游的跨界融合运营。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文化旅游产业投入、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效益作为其所出资的国有文化旅游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行社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19条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三)组织旅游演艺、艺术展览、民俗和旅游节庆活动; (四)制作和销售具有潮州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五)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潮州特色的工艺美术作品; (六)其他能够展示潮州历史文化的活动。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艺院团等进行合作,共建研发流通平台,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研发、推广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驻潮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开展常态化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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