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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7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7
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化橘红道地性保护,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传承与弘扬化橘红文化,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化橘红的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与传播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化橘红,是指以化州柚未成熟或者近成熟的果实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干燥胎果或者果皮。 本条例所称化州柚,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一种芸香科常绿乔木,拉丁文为Citrus grandis‘Tomentosa’。
第3条
化橘红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绿色发展、产业融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化橘红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化橘红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5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化州柚种质资源、产地和种植保护,以及化州柚果实采收和初级产品加工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化橘红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化橘红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化州柚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化州柚古树资源的保护等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橘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文化产业发展、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金融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化橘红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橘红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化橘红保护和发展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
第7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化橘红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化橘红文化的宣传,对化橘红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 ​
第8条
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化橘红保护规划,并报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化橘红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内容,根据产地内的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化橘红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保护措施。 化橘红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种植者、生产经营者和专家等的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化橘红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等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第9条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化州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加强化州柚特色地方品种保护。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化州柚种质资源库,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加强种质资源提纯复壮研究,为良种繁育科学研究提供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化州柚天然种质资源。
第10条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化州柚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推动依法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 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繁育化州柚种苗的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繁育设施、检测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具有化州柚的采种林; (四)具备一定的化州柚种苗产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苗,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供应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 禁止私自采伐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种质资源。
第12条
化州柚种苗生产应当严格执行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苗使用。 禁止假冒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种苗产品。
第13条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依法设立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促进化州柚生产规模化、规范化。 设立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形成规模种植,连片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 (二)具有适宜种植化州柚的含礞石土壤,阳光、水源充足; (三)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四)有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种植的化州柚质量较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4条
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的设立,由生产经营者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生产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15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及周边保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化州柚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化州柚生产环境的污染。 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周边保护距离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16条
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制定化州柚种植技术规程,并加强对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的指导。 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更高标准的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第17条
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化州柚的生长特点,科学合理使用以有机肥为主体的肥料,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病虫害防治,保证化州柚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18条
市、化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化州柚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 ​ 第三章 产业发展 ​
第19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化橘红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完善管理规范,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鼓励化橘红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地方标准的化橘红产品质量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20条
支持和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根据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等级,推进优质优价,促进化橘红产品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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