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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10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10
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本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能源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区别于传统能源,采用新技术开发与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与新能源相关的研发、制造、资源开发、应用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
第3条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创新引领、应用驱动,统筹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第5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金融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第7条
鼓励组建和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相关行业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新能源技术研发、推广,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产业发展活动。
第8条
本市打造产业发展聚链成群、创新生态开放融合、应用场景示范引领、生产生活绿色低碳的新能源之都。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城市评价体系,为新能源之都建设提供指导。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的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和参与国内外展览、赛事和论坛等活动,推动合作与交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新能源相关的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理念。 ​ 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 ​
第10条
本市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构建新能源产业体系,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重点打造太阳能、氢能、风能、动力电池、新型储能、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快新能源未来产业布局;培育互联共生、集约高效的产业链生态,形成产学研用协同联动、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的产业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11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重点工程和推进机制等。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12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新能源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政策举措,指导和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第13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新能源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推进各区域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鼓励相关园区建立梯度布局、利益共享、资源互补、协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第1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能源产业链,制定并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开展产业链招商,巩固优势产业,补齐短板弱项,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
第15条
鼓励组建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联合体,开展协同设计、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和协同运营。支持企业间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完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为企业合作提供服务。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实现集团化发展、国际化布局,打造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对创新型龙头企业,强化政策支持,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优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推动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第1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新能源产业绿色制造工程,推动提升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水平,鼓励企业绿色循环发展,支持企业进行碳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第1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入绿电资源,支持企业获取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引导企业利用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提高新能源电力利用的比例,提升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
第1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企业在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面向新能源产业提供算力服务、数据服务和算法服务,推动建设算力基础设施。 强化新能源产业数字信息保护,落实企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回收利用区域布点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及储能电池、光伏等企业和梯次利用企业参与回收体系建设,共建、共享回收渠道。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规有序经营,推进安全妥善回收、贮存、移交和处置动力电池。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新能源相关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企业实施全过程信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制定新能源产品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无害化、规范化、高值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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