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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4-03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3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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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更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视、同等支持。
第4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创新创业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5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工作,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7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通过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教师节、世界青年技能日等节日,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10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对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对在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1条
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跨校、跨区域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完善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帮扶交流等机制,推动毗邻地区职业教育协作发展。鼓励川渝两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共同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水平,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
第12条
建立健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中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集聚融汇,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终身职业教育。
第13条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14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15条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业性培训机构。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区域有关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科学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体系。强化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巩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主体地位,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职业培训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制定职业教育专业规划,健全教育教学等标准体系,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当地产业需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职业教育加强指导,通过召开信息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发布产业需求、人才需求等信息。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补助。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融通,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探索学分转换机制。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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