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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地方法规2024-04-03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3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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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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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3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宣传推广、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推进总分馆制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推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发挥指导、协调、培训、服务和交流等作用。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11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宣传,引导公众利用公共图书馆资源,提高公共图书馆的知晓度、影响力和利用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的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强跨区域、跨系统的交流与协作。 推进川渝地区公共图书馆一体化建设,加强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古籍保护利用、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作,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跨省联盟。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13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资源。 读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第14条
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设  立 ​
第1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加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服务城乡居民。 鼓励在景区、园区、街区、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楼宇、商业综合体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服务网点,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自然文化资源、红色资源等共建图书馆或者阅读服务网点,提供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源,推动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成为旅游目的地,并挖掘所在区域优秀传统文化,立足馆藏资源,融入非遗、红色资源等元素,开发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图书馆文化传播价值,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图书馆是全省总书库,发挥全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的作用,履行公共图书馆基本职能,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全省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建立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 (三)制定和推动实施业务标准、服务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五)为立法和决策服务。
第19条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履行公共图书馆基本职能,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业务; (二)组织实施区域内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推进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智慧图书馆建设,建立区域内数字化服务平台; (四)推动区域间图书馆的协调发展和跨系统、跨行业的交流合作。
第2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符合当地特点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等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基层服务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服务工作,负责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统筹、指导、整合、协调、管理和培训,整合阅读资源,实行总馆主导下的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统一服务政策和标准,通借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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