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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7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7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或者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
第3条
发展数字贸易应当遵循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创新引领、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数字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贸易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对外合作,推动杭州成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数字贸易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发展状况,制定并实施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贸易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
第5条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贸易发展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数字贸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网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科技、数据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贸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数字贸易发展工作。
第6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数字贸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规则,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改革创新措施。改革创新措施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章 业态模式提升
第8条
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字技术贸易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数字科技成果交易与进出口机制,引导技术熟化,推广技术标准,加快数字技术商用化、产业化进程。
第9条
支持数字金融、视觉智能、智慧医疗、智慧物流、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经纪服务经营,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为知识产权跨境流转提供支撑。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应用。
第10条
支持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网络文学、数字艺术、数字藏品等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鼓励市场主体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创新发展数字内容加工等业务。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和数据资源集散地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境外数据在境内的存储、加工、贸易等服务经营,构建数据采集、数据标注等基础数据服务产业体系。
第12条
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等的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合作。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13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贸易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贸易产业生态。
第14条
支持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鼓励境内外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 支持市场主体在云计算、网络通信、工业互联、智慧交通、数字内容、数字金融、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15条
引导中小微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融入、服务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推动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16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各类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培育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体,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技术支撑、资本运作全链条创新孵化体系,提高孵化成功率。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创建数字贸易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开展数字贸易领域核心技术研发。
第17条
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货物在途、在仓、交易、交付等数字化动态追踪管理模式,支持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建设全球数字供应链体系;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利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制造业服务外包。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数据流通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应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探索建立多元化数据流通模式。 鼓励数字人民币在数据交易环节的应用。
第19条
支持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标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等数字贸易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20条
支持建设数字化采购、数字化展示与成交、数字交付、数字支付与结算、数字化监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向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规划、信息共享、人才培养、贸易促进、知识产权、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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