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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4-04-12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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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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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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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使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举行会议的时间,由主任会议拟定,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做好准备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须经全体会议通过。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市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会议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情况,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提案人说明。
第16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人提出的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附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7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办事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议案说明。
第20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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