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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12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12
大连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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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社会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基层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4条
市及区(市)县基层社会治理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社会治理的总体方案,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将基层社会治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等职权,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二)统筹辖区资源,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预防、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五)根据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环境整治、消防安全整治、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六)对居(村)民委员会完成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管理与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辖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八)其他应当依法承担的职责。
第7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第8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工商联、法学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第9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第10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氛围。
第11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基础建设 ​
第12条
本市建立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加强社会基础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开展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以及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加强标准化、实体化建设,健全调度、分办、协同、督办和考评等工作机制。
第13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养老、托幼、助残、教育、医疗、文体、商业、出行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满足居(村)民生活需要。
第14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建设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般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站)、党群服务中心(站)、为民(农)服务中心(站)、便(利)民服务中心(站)、睦邻(邻里)中心、社会工作站(室)和志愿服务站等。
第15条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当与新建城区、居住(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未建设或者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剂、置换、租赁等方式满足需求。
第16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在整合现有城乡社区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基层党建、社区治理、应急处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系统功能,以数据赋能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第17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确保应急广播覆盖公园、广场、公共楼宇、公共地下空间、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商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防、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18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风险排查、预警发布、先期处置等工作,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队伍,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储备应急物资,提升基层事故灾害早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19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国家卫生城镇和健康城市建设,实施健康村镇、健康社区等健康创建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开展健康知识科普,倡导居(村)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 第三章 治理措施 ​
第20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人员。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完善专职网格员选用退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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