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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4-09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9
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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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自治县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开发和利用,维护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古茶树资源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树龄达到一百年以上的天然生长形成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人工栽培的茶树。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资源包括古茶树,以古茶树为基础和其他物种、环境共生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古茶山以及野生茶树群落等。
第4条
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组织林业、农业、财政等部门编制古茶树资源专项保护规划;设立专项保护基金,用于古茶树资源保护、普查认定、标志设计制作、监测体系和档案数据库建设、种质繁育、生态补偿、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用途;专项基金主要由财政资金、各类捐赠和其他资金等构成。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自治县境内的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和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自治县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资源。
第7条
依法成立的茶叶及其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对古茶树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古茶树资源相关产业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古茶树资源相关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机制,普及古茶树相关知识,定期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活动;鼓励古茶树资源相关产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开展公益性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依法开展古茶树历史文化、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应用技术,提高古茶树资源的保护水平和实用价值。
第10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保护古茶树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宣传古茶树资源保护取得显著社会成效的; (三)调查研究和培育古茶树品种获得认证的; (四)开展古茶树历史文化、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突出的; (五)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相关产品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依法制止、检举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侵占、毁坏、盗卖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危害行为有功的。 上述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古茶树资源普查、分布地域等内容的认定、登记,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每十年开展一次古茶树资源普查。 古茶树资源的认定应当维护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古茶树资源调查、认定、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林业、农业、茶叶行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档案、种质库、实物库、监测体系等管理机制,并实施动态管理。 古茶树科研部门、教学单位,可以为研究、教学目的免费使用古茶树资源档案、种质库、实物库等基本数据库。
第14条
古茶树资源根据下列情形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于树龄达到一百年以上的古茶树,应当设置单株保护标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 (二)对于古茶园、古茶山、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古茶树集中生长形成的古茶树资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第15条
保护标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制作和设立,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监督、维护和修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或者损毁古茶树资源保护标志。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型、过渡型古茶树资源的移植、施肥、修剪、采摘、病虫害防治等保护技术规范,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栽培型古茶树资源的品种选育、种植、施肥、修剪、采摘、病虫害防治等保护技术规范,定期开展保护技术培训,引导管护及从业人员科学开展育种、施肥、修剪、合理采摘、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 鼓励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和繁育基地。
第18条
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是古茶树资源的管护责任人;古茶树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古茶树资源所依存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作相应变更。 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明确的古茶树资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护。
第19条
因下列情形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享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 (一)科研、教学需要; (二)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种质繁育、异地保护需要; (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一)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探矿、采矿; (四)开展科研、考察、教学实践、探险、影视拍摄等活动; (五)其他可能损害古茶树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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