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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4-0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8
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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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推进移风易俗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移风易俗应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处罚相结合,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构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广泛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新风良俗与陈规陋习,处理好推动移风易俗与尊重传统礼俗的关系,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4条
公民应当遵守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倡导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5条
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禁止利用宗教、家族、家支势力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婚介机构和婚姻介绍人不得为未成年人介绍婚姻。
第6条
倡导新时代婚恋观,自觉抵制下列行为:
(一)索要高额彩礼、礼金;
(二)给付或者收受超标准彩礼、礼金;
(三)怂恿抬高、索取高额婚介费;
(四)借退婚、毁婚、离婚索取高额赔偿金;
(五)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第7条
倡导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人情攀比等不良行为。
第8条
鼓励、支持将婚丧喜庆事宜的邀请对象、范围、时长、规模、标准、宰杀牲畜的种类与数量、彩礼及礼金限额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9条
禁止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形式敛财。
第10条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街道、巷道、小区公共区域或其他非指定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
(二)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以晾赛、毁损等方式违法使用人民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丧事行为。
第11条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觉抵制修建“活人墓”“豪华墓”。
第12条
祭祖送灵等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法律法规和移风易俗相关规定,从简举行。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安全祭扫。
第1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14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赡养老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协调子女与被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赡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义务。
第15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一)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吸毒、流浪乞讨、欺凌他人和打架斗殴;
(二)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第16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或者不孕不育的妇女。禁止虐待、遗弃婴儿或者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
第17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18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种毒品原植物,禁制、禁贩、禁吸毒品。
第19条
倡导文明健康的餐饮行为,不酗酒、不赛酒、不斗酒。
第20条
公民应当依法发布网络信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丑化民族形象、诋毁英模烈士。
第三章 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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