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4-03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3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丰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免费提供、社会参与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3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4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法治建设目标相适应。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数据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区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8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9条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支持会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介绍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10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和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 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
第11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包括: (一)法治宣传教育,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二)法律咨询,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三)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四)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五)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六)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途径解决纠纷; (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构建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调整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服务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1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免费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推进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
第14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事务办理指引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息查询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15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的衔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制度。
第16条
当事人可以就侵权、债务、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的民间纠纷申请人民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1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优待。 ​ 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
第1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法治建设、营商环境优化、对外开放、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风险预防化解、重大公共事件处置、基层社会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
第20条
公证机构应当推进公证服务方式的规范化、科学化,优化线上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通过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告知承诺、数据共享、在线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