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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04-03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3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2008-08-25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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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因碰撞、触礁或搁浅、浪损、触损、风灾、火灾或爆炸、沉没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3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4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5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职责。 ​ 第二章 现场处理 ​
第6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听候处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过往船舶和人员应予以协助。
第7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 (一)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事故损害、救助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有关资料。
第8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水上交通。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水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第9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隐瞒、谎报、毁灭、转移有关资料等。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10条
海事管理机构因勘察和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证件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勘察或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第11条
船舶因事故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鉴定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12条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海事管理机构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第13条
医疗单位应及时抢救治疗水上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医疗诊断的证明。 对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存放的尸体,殡葬单位应当接受存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14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体经检验或鉴定后,由死者家属在收到海事管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殡葬单位火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死者丧葬为由妨碍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第15条
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外,还应报告公安部门。
第16条
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责任认定 ​
第17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第18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对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无操作过失或者虽有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但与水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第19条
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20条
当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对故意不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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