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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4-04-02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2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2020-08-19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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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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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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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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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品清湖环境,保护品清湖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品清湖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品清湖的环境保护活动,范围包括品清湖海域和沿岸陆域影响区。 品清湖海域,是指品清湖沿岸防波堤和沙舌防浪堤向海一侧围合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品清湖沿岸陆域影响区,是指与品清湖岸线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品清湖海域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第3条
品清湖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海陆统筹、标本兼治、建管同步、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品清湖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品清湖环境质量负责。 品清湖实行湖长制,市级湖长对品清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级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湖泊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品清湖入湖河流实行河长制,市级河长对品清湖入湖河流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级河长对本辖区内相应入湖河流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品清湖沿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围填、圈占、污染等损害品清湖环境的行为。
第5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品清湖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品清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品清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品清湖水质监测数据。 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污染品清湖环境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海事、海警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品清湖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品清湖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品清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筹品清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建立健全议事协调、交办督办、工作报告、约谈、联络员等制度。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品清湖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品清湖环境的行为,以及品清湖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处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8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品清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品清湖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编制品清湖相关规划应当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体现保护、绿美、提质、治理、发展等内容,推动环品清湖区域高质量绿色发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品清湖沿岸陆域详细规划。 品清湖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品清湖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编制品清湖相关专项规划。 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品清湖沿岸陆域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相互协同、做好衔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法报请备案。 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品清湖沿岸陆域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10条
品清湖沿岸的绿化、岸坡防护应当突出绿美建设理念,按照品清湖功能、生态和环保景观要求及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应当划定视域控制范围线。在视域控制范围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避免对重要观景点和被观测点形成封闭式遮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11条
品清湖沿岸已建成的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严重影响品清湖环境保护,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应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12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品清湖潮汐论证,科学规划湖口建设,管控好潮汐通道,改善品清湖纳潮功能,提高水体交换能力。
第13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建和完善品清湖沿岸防洪排涝渠道,减少沿岸山体水土流失泥沙流入品清湖。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定期对品清湖底部淤泥进行监测,分析冲淤态势,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品清湖底泥淤积情况,统筹相关资金,有计划组织实施品清湖底部淤积重点区域清淤疏浚和淤泥处置工作,防止淤泥二次污染,改善品清湖水文动力和泥沙冲淤环境。
第14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品清湖沿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岸街道(镇)园林和绿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屿仔岛生态环境整治,清理品清湖非法围填海域土石方及湖面垃圾,保持湖面清洁,改善品清湖沿岸景观。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推进品清湖渔船避风塘“退塘还湖”工作。 市、城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保护和修复品清湖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营造与修复红树林,修复海洋生态系统,维护品清湖海域生物多样性。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在品清湖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第15条
开发品清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鼓励环品清湖区域发展海洋服务、滨海智慧文旅等现代特色服务业,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调动更多资源保护、开发品清湖。 发展海洋服务业,应当根据自然属性和生态景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生态用海。 发展滨海智慧文旅,应当合理利用品清湖自然风光、人文景观、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智慧品清湖项目,注入水经济产业,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休闲、观光、康体等设施,因地制宜、依法依规、适度发展文旅融合项目,开展文化、体育、游乐等活动。
第16条
在品清湖海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入海排污口; (二)非法围海、填海; (三)非法采挖海砂; (四)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五)船舶及相关作业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压载水及其他有害物质;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七)以筑池、网箱、浮筏等方式非法占用品清湖海域从事渔业养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17条
在品清湖沿岸陆域影响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品清湖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 (二)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 (五)擅自在山体采石、挖砂、取土、采伐林木、烧山毁林、建造坟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18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污水再利用系统,加强品清湖沿岸截污综合整治。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餐厨垃圾应当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19条
在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或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20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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