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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芒果产业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8
百色市芒果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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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芒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芒果种植管理、流通与加工、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服务等活动。
第3条
芒果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芒果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芒果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芒果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芒果产业发展工作,负责芒果生产等有关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芒果产业标准管理、品牌保护等工作,对芒果加工、经营等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分析发布芒果及其制品相关市场信息,组织开展芒果及其制品宣传推介、产销对接等有关活动,促进芒果及其制品流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林业、水利、民政、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海关、气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芒果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芒果种质资源的普查、保护、创新与利用工作,建立芒果种质资源圃(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支持引进和选育芒果名特优新品种以及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资金扶持、示范带动、技术服务等措施,支持开展芒果良种繁育、示范、推广。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芒果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者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生产、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推进芒果生产机械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芒果种植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芒果种植示范基地,开展示范基地认定。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者创建、申报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标准化示范基地和有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障芒果质量安全。
芒果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芒果质量安全。
第12条
芒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芒果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
芒果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芒果生产记录。
鼓励和支持其他芒果生产者建立芒果生产记录。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芒果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和统防统治工作。
芒果生产者发现芒果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14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芒果生产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章 流通与加工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芒果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完善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促进芒果及其制品交易。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者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精细化定制等方式,拓宽芒果及其制品销售渠道。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发展对外贸易,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支持芒果生产经营者拓展国际市场。
第17条
鼓励芒果生产经营者对芒果进行分级、包装销售。经包装销售的芒果,应当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采收日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执行标准等内容。
第18条
芒果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和加工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清洁。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芒果加工业和有关配套产业。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者进行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推进芒果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发展冷链保鲜、包装、农资等有关配套产业。
第四章 标准化建设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芒果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植、分级、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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