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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25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25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旅游资源,设计开发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旅游线路、产品。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太行山水、晋城古堡、炎帝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确定本市旅游品牌形象,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品牌形象推广机制。 本市举办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本市旅游品牌形象。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旅游网站、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的合作,开展全方位、多平台的旅游宣传营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地方性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惠民鼓励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 ​ 第二章 规  划 ​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推动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建设规模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三章 产业发展 ​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生态资源、医药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丰富旅游产品业态,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推进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提档升级。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园、广场等场所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城市绿道、骑行专线、健身步道等休闲设施,支持特色街区、主题商圈、文旅综合体等建设,打造共建共享的公共休闲空间。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域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加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 鼓励、引导和支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家庭农场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公共场馆、传统商圈等开展夜间旅游,利用夜间景观、商业综合体、剧院剧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培育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馆藏文物、古堡古村、石窟寺等文物资源开发文物旅游产品,创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融合发展,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旅游业态和旅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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