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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7 ·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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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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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其他准备事项。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4条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15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19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20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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