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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04-23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23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2020-08-25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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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渠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渠环境,发挥城市河渠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渠的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渠,包括河流、渠道、水库、塘坝、人工湖泊等水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城市河渠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公布的城市河渠名录应当明确河渠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城市河渠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河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建立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河渠保护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河渠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保护管理及其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河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河渠建设、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和规程,建立城市河渠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对城市河渠水量进行观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河渠水面,由本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责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8条
全面落实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机制。 各级河长应当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范围内河渠的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渠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城市河渠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社区(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城市河渠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第10条
城市河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11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12条
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流域相关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洪、城市排水、水土保持、道路等规划相协调。
第13条
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渠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河渠名录、管理范围、建设治理、保护措施以及规划控制线等内容。
第14条
经批准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第15条
在城市河渠规划控制线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必须符合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16条
城市河渠建设治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合理布设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步道、文体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渠历史风貌,维持河渠的自然形态,美化城市河渠环境。
第17条
城市河渠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划定,依法报批,并设置边界标识。
第18条
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破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筑坝、围堰、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
第19条
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保证城市河渠工程、行洪、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 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征求社会公众、专家、相关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需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城市河渠水体流动,改善水质,做好水量调度和景观水位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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