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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地方法规2024-04-29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29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2010-07-29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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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4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5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6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7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8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 第二章 招  标 ​
第9条
招标组织者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第10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11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12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以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13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14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15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16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返还投标文件。
第17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二十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日。
第18条
标底价应当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19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当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20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第三章 投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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