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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12 ·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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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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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实施。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在十五日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以及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商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大连军分区召集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3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审议、审查有关报告;
(三)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四)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6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和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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