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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4-2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25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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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保持清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3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多元共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组织落实本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清洁制度,通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和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门店)秩序的“院内四自”责任制度明确单位和村(居)民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治理活动。
第5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和实施城乡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供排水、标识标牌、户外广告等详细规划。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场化、专业化。
第8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培养文明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环境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破坏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10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广场、水域、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公路、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外红线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
(七)乡村的道路、桥梁、广场、水域等区域及其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的宅基地、居住地和农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八)林地、湿地、草原、河流、湖泊、耕地等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第11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保持城乡容貌整洁,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无乱摆乱放、乱停车、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传播的其他污染源;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城乡给排水、电力、燃气、照明、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应当规范建设,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已建架空线缆和杆架由权属单位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13条
城镇建(构)筑物应当注重风貌设计,突出观赏性,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与古城景区的格调、色调相协调。
乡村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绿化美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乡绿化美化工作,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各类绿地,并建立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
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应当及时开展浇水、除草、松土、施肥、整形修剪、补植等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护和巩固绿化美化成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美化专业管理服务队伍的指导和监督。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内放养畜禽。
第16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名木、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和古树群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级别并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群生长的行为。
村民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古树群由其实施保护管理;村庄、渠道、农田里的古树名木、古树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抢救和复壮保护。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与责任,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依法处理。
第17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
第18条
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旅游标识等标识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19条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要求。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结合建筑物外墙的装修和景观照明环境一体化设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出现破损、倾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自治县的遗产性资源、标志性符号,加强创意设计,打造文化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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