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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10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10
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遗址类博物馆、纪念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4条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在重点时段和重要节日期间面向社会进行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居)民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消防公益宣传活动。
第6条
鼓励、支持文物建筑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远程监管、智能监控、安全用电、高效防火灭火、智能巡查等先进设施设备和技术。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将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文物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林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电力、科技、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11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12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文物建筑防火安全公约,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13条
文物建筑管理机构是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未确定管理机构的文物建筑以及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 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14条
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15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16条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备的专职人员或者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在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该文物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17条
管理机构应当公告公示文物建筑的名称、管理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18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开展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19条
文物建筑实行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
第20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科学防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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