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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地方法规2024-05-30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30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当前版本
2018-05-31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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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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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第9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土资源、维护水土保持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11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危害及变化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内容,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第13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14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单位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退耕还林(草)等措施,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开矿、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16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均耕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二亩以上的地区,禁止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禁垦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规定,将已经退耕还林(草)的区域划入封山禁牧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加强管护。 在封山禁牧区域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第18条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科学选择树种,配套布设生态林,合理确定规模,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植物带、边坡种草、水平阶或者垄沟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19条
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竹节水平沟、营造等高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20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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