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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4-05-31 ·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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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0-11-04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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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和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3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做好转介、跟进工作,接受转介的部门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定牵头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处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7条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导其珍爱生命,并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 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上网和防火灾、防溺水、防诈骗、防性侵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1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胁迫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强迫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强迫未成年人文身、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六)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旷课;
(七)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 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八)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十)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一)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
(十三)让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十四)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十五)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歧视、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第11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伤、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和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溺水、走失、动物伤害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第12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任何一方不得
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的责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13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品德、优秀传统文化、心理健康、安全、科学、法治等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14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开除或者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学生、留守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避免未成年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15条
学校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教学活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负担,加强未成年学生的作业、智能终端产品、睡眠、读物和体质等管理。学校不得占用课间自由活动时间,保证其休息、娱乐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园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16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心理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并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情况,提供指导意见,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17条
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促进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第18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发现未成年人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歧视、侮辱、打骂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19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欺凌防控专项调查,对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学生欺凌防控教育和培训,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导、教育。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20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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