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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05-28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28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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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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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结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让文物活起来,确保文物安全。 承德市的城市建设和旅游开发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造成损害,不得破坏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第4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5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的寺庙,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务、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7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8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对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9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第10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保护范围外,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
第11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2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进文物保护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13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防自然损坏的器材和设施,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第14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重点保护区内,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和复原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现存的非文物建筑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拆除。
第15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一般保护区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16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排查,对影响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本体安全、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移,无法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迁移、改造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17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18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9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应当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工程竣工后,经原申报部门初验合格后报项目审批部门验收。
第20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馆藏文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对馆藏文物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文物流失。 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根据文物的等级,逐级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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