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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6-05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05
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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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关的各项工作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力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4条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
第5条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根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维护民族团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作部署、业务指导、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工作。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工作。
第8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侨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组织功能,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9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积极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主动配合国家机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和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10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11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公众账号、微博客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第12条
每年9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9月29日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每年的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应当确定主题,开展民族团结系列活动。
第13条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干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受外国势力的雇佣、指派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国民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列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中小学校课程计划,并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各类宣传媒体作用,利用县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节、各民族传统节日等广泛宣传民族事务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模范事迹。
自治县各族公民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思想和优秀传统文化。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各族人民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历史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引导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映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文物、古籍文献、旧址(遗址)、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文化遗产见证中华文明、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作用。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阐释、宣传脱贫攻坚精神等精神谱系中蕴含的民族团结进步元素,在各族人民中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凝聚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广泛宣传重大项目对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意义,使重大项目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载体,从中发掘、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和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运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文化、文艺作品、影视剧目创作生产,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
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史志办等单位,应当开展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历史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和实物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展示工作。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等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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