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4-05-2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29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第3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共同保护、共同编制规划、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明确承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由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建立或者明确承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5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除政府投入外,通过社会捐赠、有偿使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方式筹集。
第7条
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 报
第9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并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10条
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申请开展预评估和正式申报世界遗产三个阶段,申报条件和材料按照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世界遗产申报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第11条
申报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世界遗产价值调查,编制申报材料,按照世界遗产类型报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12条
申请开展预评估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世界遗产类型向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13条
正式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世界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规 划
第14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对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列入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期届满前一年,应当组织完成下一期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15条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在充分开展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评估和社会经济调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与已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地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16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7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等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
第18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编制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巡护监测、科学研究、教育展示、游憩体验、能力建设等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相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19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世界遗产地真实性、完整性前提下,按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科学合理划定自然和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科普、森林康养、休闲度假、野生动植物观赏等活动的区域、线路,建设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态体验、文化展示等基地,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20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保护措施、管理制度;
(四)组织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价、登记、巡护监测工作;
(五)协调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单位、原住居民涉及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
(六)组织和协助开展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的科学研究以及交流合作、宣传教育、展示传播和游憩体验工作;
(七)组织和协助开展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人类活动监测监管工作,依法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协助开展履行国际公约工作;
(九)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其他保护管理工作。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