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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05-30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30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2018-05-31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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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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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第5条
本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第6条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7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8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涉及沿河城乡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9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10条
经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签订清障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11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线后方可施工。河道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新增的护堤地以外的滩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该滩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
第12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群众管护组织,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沿河乡(镇)、村建立管理段、组,落实管护责任。
第14条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15条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护堤地宽度: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临河、背河堤防两侧各宽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门峡库区咸阳、西安市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临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临河、背河各宽二十米。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段,临河、背河各宽十米。汉江平川段从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二)护岸地宽度:黄河、渭河宝鸡峡大坝以下河段、汉江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两边从河岸边沿向外各宽三十米;三门峡库区排水干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十米,排水支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五米; (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宽度,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
第16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沿背河侧护堤地的边界向外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黄河、渭河、汉江等重要河流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应当不少于五十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17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倾倒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18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设置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19条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按照采砂许可证载明的区域、数量、期限及作业方式开采,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20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开展清淤疏浚的,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三门峡库区河道清淤疏浚方案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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