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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5-24 · 共 7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24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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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是指按照党中央对青海的战略定位,以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新高地为统领,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绿色发展、国家公园示范省、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第3条
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为纲,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更加优化,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4条
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坚持低碳节约、绿色转型、共建共治、全民共享、改革创新、示范引领。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
第6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作用。
第7条
对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安全保障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风险防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河湟谷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整体保护。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细化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第11条
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生态保护成效。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态文明气象保障工程,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气象影响评估,加强气候变化监测网建设,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影响风险评估,提升高原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各类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
第三章 自然保护地建设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全省自然保护地布局,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系统保护,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由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并确定管理主体。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推进自然保护地科学规范管理。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空间布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国家公园的建设,按照统一事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优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推动国家公园建设提质增效。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经营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方面的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规范特许经营活动。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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