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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地方法规2024-06-06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06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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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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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4条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5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6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 (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职责。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第7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和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8条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9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10条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委员,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委员的比例。
第11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嘎查村民委员会妇代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的政治待遇和工作报酬应当得到保障。
第12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中的女职工代表、委员比例应当与本企业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第1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并逐步提高领导班子妇女干部的比例。女性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提高妇女干部的配备比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妇女干部接受培训的机会,提高妇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第14条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女委员和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15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第16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残疾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17条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女学生的救助工作。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女性劳动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20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女性作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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