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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5-30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30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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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有效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监察、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依法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认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接受价格认定专业培训,具备价格认定专业能力。
第8条
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9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10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自主进行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干预。
第11条
价格认定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价格认定程序
第12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协助申请; (二)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调查、勘验、测算、论证; (四)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13条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目的; (二)价格认定标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三)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 (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五)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提出协助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单位公章。
第14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所需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鉴定或者检测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时,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
第16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业务时,不得少于二人。 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可以查阅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需要价格认定提出机关配合的,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给予配合。
第17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价格认定标的和认定目的,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材料,按照价格认定工作规则、程序和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测算,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第18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认定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应的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涉案财物需要进行真伪鉴定或者技术、质量检测的,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并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供相关鉴定、检测报告。
第19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时送达价格认定提出机关。
第20条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二)价格认定的依据、过程以及方法; (三)价格认定结论; (四)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五)价格认定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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