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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7-25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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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3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开放合作的原则,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6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在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激励。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导向,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制造业重点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成果转化。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推动文化创意、时尚、计算机软件、影视等领域的著作权产业转化。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服务支撑机构建设,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技术研发、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等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产业园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专利导航,在人才引进、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学科建设中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第11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培育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相关高价值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构建产业专利池,推动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发挥金融、产业等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建设专利密集型园区,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形成专利集聚发展效应。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信息普查,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优化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推动地理标志纳入国际互认互保清单,支持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14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资源挖掘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研发、转化和推广。
第16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赋予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职务成果知识产权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实施转化,支持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对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供价值评估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
第17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扩大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业务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许可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三章 保 护
第18条
自治区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第20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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