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7-3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30
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3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等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6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技术支撑。
第7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技术推广。
第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倡导资源节约、低碳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公众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9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沟通协作,健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加强云水资源等方面的合作开发利用,推动京津冀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10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探测能力。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统一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探测、计量的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本市综合气象观测网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监督协调。
第11条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气候资源探测任务。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建设,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涉外气候资源探测和资料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12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共享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
第13条
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14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气象数据库,汇总分析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健全气象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候资源信息资料。
第15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作出评估,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编制背景和依据、区划方法、区划指标、分布状况、区划结果等内容。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本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适时进行调整。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以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第17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18条
本市加强气候资源保护,有序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气候韧性,促进韧性城市建设。
第19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采取城乡绿化、河湖整治、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措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
第20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承载力,避免或者减轻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等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采取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等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气候条件,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