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6-26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26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自治权。
第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4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5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常委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第8条
人大常委会一般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
第9条
临时召集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审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1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大会会议表决; (六)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七)主持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八)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一)决定其他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18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人大常委会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经批准,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19条
不是代表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形成简报印发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范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