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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08-07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7
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当前版本
2018-12-05
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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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营造干净整洁、生态宜居的城乡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3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统筹推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管理公约,组织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8条
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治理保障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11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卫保洁队伍,开展城乡环卫保洁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者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经营承包等方式,开展城乡环卫保洁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办环卫保洁、垃圾回收服务企业。
第12条
环卫保洁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卫保洁质量标准,规范、安全、文明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保洁人员正常作业。 环卫保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爱环卫保洁人员,尊重环卫保洁人员劳动成果。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志愿者服务站、休息驿站等,为环卫保洁等人员提供爱心服务。
第13条
遇有雨雪、风沙等特殊天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沙尘、积水、冰雪及其他淤积物的清理活动。
第14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环境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污防臭防渗,及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清理、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第1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城乡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示,保持清洁和设施设备完好,免费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放内部厕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毁损或者拆除公共厕所。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推进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提升已改造完成的农村厕所管护服务能力。 第三章 治理措施
第17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乡容貌标准,外立面美观整洁,户外亮化、楼体字等装饰性设施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廊檐出现垃圾堆积或者户外亮化、楼体字等装饰性设施污损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清理、修复。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违规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形态和装饰风格、色彩。
第18条
倡导邻里互助、环境共治。公民应当保持房屋及外围墙体完整美观,及时维护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住区的公共区域内堆放物品或者搭建设施。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城市道路、人行道、路面及其他市政设施完好,适时疏通、清理下水道、排水口,防止恶臭排放、污水溢流。 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湖泊、花坛树坑等设施及城市绿道的管护,及时清理病残枯枝、垃圾污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环卫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树木飞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树木飞絮、落叶高发季节及时对城市道路飞絮、落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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