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4-04-26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26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当前版本
2007-06-05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进步、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6条
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县。
自治县加强乡镇的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
第7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8条
自治县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树立文明新风尚。
第9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苗族侗族人员。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自治县的县长由苗族或侗族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要有苗族和侗族人员。
第14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机构;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人员。
第15条
自治县加强对干部、职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优待、鼓励各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各项建设工作。
自治县采取措施,从本县少数民族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并重视从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16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可以划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本县户籍的报考人员,并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自治县编制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按规定补充。
第17条
在自治县工作一定年限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待遇从优。
自治机关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显著成绩的各类劳动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8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9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