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4-04-25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25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当前版本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3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西。
第5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7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实施法治湘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城乡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
第8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州与以德治州相结合,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
第9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12条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1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镇(街道)的政权建设,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农村集体经济等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鼓励村(社区)以互助小组、家庭为基本单元,采取院坝会议、日常互访等形式,开展党建引领下的互帮互助基层治理工作。
第15条
自治州按照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根据权限按程序报批。
第16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7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18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四章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19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科学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加快自治州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在转移支付、项目安排、债券资金、奖补政策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照顾。
第2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