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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地方法规2024-06-06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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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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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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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科学技术协会行为,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4条
科协应当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反分裂教育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科学认知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抵御极端的浓厚氛围。
第5条
科协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疆实践。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科协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为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创造条件。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设立的科协基层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8条
对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自治区、州(市、地)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下一级科协、科协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协基层组织组成。
第10条
科协应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技术。
科协基层组织包括: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四)其他科协基层组织。
第11条
科协应当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学术和科技伦理规范,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科协应当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科协应当通过项目引领、评先创优、人才评价、院士推荐等方式和渠道,举荐、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学术水平,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注重民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助力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和建设。
科协应当会同教育、科学技术、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学技术教育普及和科研活动,培育相关科学技术特色学校,激发青少年的科研兴趣,培养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第13条
科协应当推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科学技术创新对科普宣传的带动作用;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加强与企业的协作,推动建立产学研用融合创新联合体和协同创新共同体;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14条
科协应当发挥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搭建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外交流平台,加强同国内、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15条
科协应当协助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持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建设。
第16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当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联动机制和应急科学技术普及体系,建设互联互通的科学技术普及网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资源有效供给,针对青少年、农牧民、产业工人、老年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17条
科协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下基层活动,持续发挥科普大篷车、科技之冬、科学大讲堂等科技志愿服务作用。扶持乡镇(街道)、村(社区)科学技术普及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技小院和乡村科普馆等在农牧区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农牧民专业人才,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水平,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18条
科协应当推动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培育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供给体系建设。
第19条
科协应当健全完善新疆特色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建设体制机制,提升科技创新决策咨询质量,建立科技咨询师和技术经纪人队伍,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事业、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和支持疆内外优秀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投身新疆科学技术创新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工作,发挥科协作用,将科协主要工作纳入工作部署和目标考核,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协调工作机制,支持本级科协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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