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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6-03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03
通化市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传承通化人参文化,提升通化人参品质,促进通化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参品质提升与道地性保护、品牌培育与保护、传承与发展、监督与管理等活动。
第3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4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参产业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人参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人参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规划应当根据产地内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产地实行分区保护;科学调整优化人参种植业结构,合理布局和管控人参林下和非林地种植规模。
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6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人参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人参文化的宣传。
第二章 品质提升与道地性保护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人参全产业链大数据管理平台,整合全市域内宜参地资源、种植、科研、加工、商贸、品牌、文化旅游等信息,相关部门按职责、分板块实施动态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收集、整理、上传人参产业相关信息。
第9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人参种植、加工、仓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人参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台账等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为人参全产业大数据管理平台提供支持。
第10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参用地开展普查。人参林下种植用地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人参非林地种植用地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第11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人参种质资源收集、精准鉴定、核心种质研究和优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对人参良种选育、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等进行指导服务。
第12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依托科研单位建立通化人参标准化种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基地、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培育高产、适应性强的优良品种和地方品种,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基地应当设置相应标识。标明保护区域、选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13条
建立完善的通化人参标准体系,提升通化人参品质。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制定或者完善人参林下和非林地种植技术规程以及相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推广实施。通化人参种植应当按照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执行,加快推进人参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大力发展绿色有机人参。
鼓励和支持人参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14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人参生产经营者掌握人参重大病、虫、鼠、冻等危害的特点和规律,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人参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投入品,科学开展人参病虫害防治。
第15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化人参产业专家委员会科学推进人参重茬地改良技术研究,推进人参重茬地改良,保障人参种植用地;科学推进参粮轮作技术研究,实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形成参粮轮作良性循环。
第16条
积极推进人参药食同源科技研发,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以人参为原料的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等产品,延长人参产业链,增加人参产品附加值。
第17条
从事人参检验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人参检验、检测资质资格的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品牌培育与保护
第18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人参类地理标志品牌,鼓励和支持人参生产经营者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第19条
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制定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内在品质,增强标识、包装的规范性,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对其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20条
通化人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向社会公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手续和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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