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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地方法规2024-07-25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0 条
当前版本
2008-11-14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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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自治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自治区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自治区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4条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7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8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9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男女平等评估,应当立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通过自主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评估、全过程评估、效果评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体现。
第10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的数据,健全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并协助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
第11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男女平等意识的培养纳入德育教育内容。
第12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的理论研究、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纠纷调解等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提供捐赠或者志愿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13条
自治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14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15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依法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中的妇女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16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条件。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开展协商议事等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征求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基层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并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17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的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录用、选拔、任(聘)用、晋升、晋级、退休等环节不受性别歧视。 妇女联合会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加强女干部的培养工作;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女干部。
第18条
自治区加强各类女性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19条
自治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20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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