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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06-20 ·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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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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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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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个旧城市管理,建设生态宜居、智慧韧性、山水共融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个旧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个旧市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的管理。
第3条
个旧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4条
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旧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协调和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5条
个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个旧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6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构建综合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将市政设施运行、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应急救援等纳入综合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以及跨部门协调联动。
第7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城市应急保障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8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9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的配套服务功能,加强锡工业设施的活化利用,传承保护锡文化资源。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改造,推进无障碍环境和公共设施适老化建设。
第10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第11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以及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管线以及道路附属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清除损坏或者废弃的管线以及附属设施。
第12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
第13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覆盖,不得遗洒、飘散、泄漏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14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地点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15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有效分类。
个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并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16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沿街、临湖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三)在建筑物、电杆、灯杆、邮政信箱、快件箱、配电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五)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17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经营,并保持场地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经营结束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第18条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四)不得放任犬只损坏花草、绿篱、草坪等公共设施;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导盲犬、工作犬除外。
第19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市政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保持公园设施完好,园林景观和风貌完整。
提倡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树木。
第20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面山的高位截洪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景观水体的调蓄洪水功能,提升城市防汛排涝能力。
禁止在城市面山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林地采伐、移植林木;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毁林毁草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林地、草地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面山生态、景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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