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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6-1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11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和产业创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保障、严格保护,改革驱动、质量引领,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经费保障,落实属地责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第5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教育,推动广泛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公平竞争文化氛围,培育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第二章 保  护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监管、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公民诚信等协同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考核评价、分析评议、金融创新、区域协同、应急管理等制度建设。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深空探测、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9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为有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第10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生产、流通、运用、共享等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市场主体做好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第11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检验鉴定能力建设,培育知识产权检验鉴定、商业秘密鉴定等机构,推动规范化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实行知识产权溯源保护。
第12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查处严重失信行为。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实行资源共享、业务合作、执法协作,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 推动建立上海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
第15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调解、裁决工作机制,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缩短办理周期。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
第17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的指导,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支持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第18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投诉处理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19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
第20条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举办时间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期间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公布纠纷处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纠纷处理规则等信息,并接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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