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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地方法规2024-06-03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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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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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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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就业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
第4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不同,以及因残疾受到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指导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规划,加强资金保障,拓展就业渠道,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改善就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者就业状况,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信息登记、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摸排、就业援助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制定促进就业政策举措,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第7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将就业和创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就业观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8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促进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公益宣传,报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意识,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考核监督机制,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监督。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强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就业质量高和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各类企业发展,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吸纳带动更多就业。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改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规范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促进就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补助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的事项。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服务体系,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对初次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收费的政策扶持。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就业见习制度,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优先留用。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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