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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6-11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黑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黑木耳科研、栽培、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黑木耳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创新驱动、质量安全保障、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引领的原则,推动黑木耳产业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木耳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黑木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黑木耳产业布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木耳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黑木耳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黑木耳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木耳产业发展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木耳产业发展工作。
第6条
黑木耳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发挥协调、监督作用,依法依规为黑木耳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产业扶持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木耳产业的扶持,统筹安排黑木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良菌种研发保育、新技术研究推广、龙头企业升级改造、市场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保护、废弃菌包综合利用等。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竞争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黑木耳产业龙头企业,支持开发生产黑木耳食品、饮品、药品、保健品等精深加工产品,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黑木耳龙头企业联合打造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孵化的科技创新平台,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全产业链服务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为黑木耳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开发适合黑木耳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鼓励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降低黑木耳产业融资门槛,对黑木耳生产经营者执行优惠担保费率。 鼓励黑木耳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由自治州、县(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生产菌包工厂化、建设标准化养菌室,建立菌包代加工及集中供应体系。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木耳集散中心建设,完善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鼓励黑木耳生产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拓宽营销渠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巩固提升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13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挖掘、收集、整理黑木耳文化资源,加强黑木耳文化宣传、交流和推广。支持黑木耳产业与文化、旅游、研学、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黑木耳产业综合效益。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黑木耳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黑木耳栽培、加工、经营、鉴定等职业技术人才和职业经理人。
第1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1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黑木耳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选育、引进、推广工作。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科技型企业投资选育、引进新品种。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黑木耳栽培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黑木耳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栽培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黑木耳栽培技术规程,明确黑木耳菌包生产、养菌、催芽、出耳管理、采摘、晾晒等环节的技术要求。黑木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黑木耳栽培技术规程生产。
第19条
黑木耳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20条
黑木耳制干、加工、存储、运输使用的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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