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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7-30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30
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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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业态重要发源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努力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领航区。
第4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加强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京津冀地区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5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核两翼多点辐射全市的总体空间发展布局,构建完整的研发、孵化、转化和产业化空间,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形成大学和城市相互滋养、相互赋能、相辅相成的良性发展格局。紧紧围绕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促进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绿色技术等赋能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带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和新的增长极。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推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科技金融、科创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做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间保障和优质环境。
第7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引聚创新资源、深化科教融汇,为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与产业发展联动,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师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投资促进、金融、数据、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生态营造、产业协作、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8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参与编制有关空间规划,协调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科研攻关、招才引智、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
第9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运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营,承担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企业服务、运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10条
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2条
本市鼓励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勇于改革探索、敢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其相关责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章 科技创新策源
第13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实验室、创新中心、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颠覆性创新成果。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要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等设立基础研究特区,开展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自主选题、自行组织科研、自主使用经费。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内创新平台和项目资源,加大基础研究人才支持力度,建立长周期、差异化等评价制度,培养引进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积极加入本市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投入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15条
本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
建立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体系,打造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知名品牌。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大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融通发展,鼓励各类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资源共享、渠道共用、深度融合、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协同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17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构建学科、人才与产业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依托高等学校凝聚智慧、汇聚人才、集聚产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设立创新平台,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优势和策源功能。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通过合作研发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推动天开实验室创新发展联盟建设,建立优势互补、要素互通、联合协作、共促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推动重大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第19条
本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
第20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与共享。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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