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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地方法规2024-07-3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30
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2019-07-25
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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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促进健康秦皇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旨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推动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城乡厕所的建设与管理、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落实吸烟控制措施和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第5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遵守卫生公德的宣传。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8条
市、县(区)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三)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四)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巩固、发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成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督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依法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第9条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体育、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爱卫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污染防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疫情预防等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第11条
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修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村镇创建活动。
第12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员,配备卫生设施,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工间健身制度,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各单位门前应当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13条
在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活动期间,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第14条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本市的“卫生与健康行动日”,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及其责任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16条
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无乱设摊点现象;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规范,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分类收集处理; (三)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无乱停乱放、乱排乱倒、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等现象; (四)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五)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第17条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 (二)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 (三)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侵街占道现象; (四)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五)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对远离城市和垃圾处理场、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方式处置; (七)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 (八)建立村庄卫生保洁制度,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第18条
旅游景区、特色旅游小镇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以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二)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有专人管理,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内部清洁卫生; (三)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与环境相协调,分类设置,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四)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旅游景区卫生要求。
第19条
旅游民宿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设施、公用物品和生活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20条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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