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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7-25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5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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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自治州法治建设。
第4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5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6条
立法应当从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制定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7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8条
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9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条例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条
自治州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应当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确定立法项目。
第15条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
(一)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法规、条例案的机关提出的项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项目;
(四)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
(五)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六)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第16条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应当附法规、条例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说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第17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协调、研究和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主任会议通过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职责对口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19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20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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