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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4-04-12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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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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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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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市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3条
代表依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律平等。
第二章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二)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选举;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七)代表可以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议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一)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二)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6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蒙古马精神”、“三北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运用法治思维,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实施;
(五)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
(七)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评议活动;
(八)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九)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联组,每个代表联组推选两名召集人。
各代表联组可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第8条
代表联组活动每半年至少一次;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9条
代表联组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联组全体代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召集各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会议,听取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代表小组工作;
(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
(四)组织有关代表评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联组活动情况。
第10条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
(四)按照代表联组工作安排或者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研究;
(五)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联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表活动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本辖区内的代表进行视察。
第12条
代表可以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的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13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代表专题调研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问题解决。
第15条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
第16条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在调研、视察、联系群众中发现的涉及党内监督且与代表本人无关的事项,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跟踪了解监督事项办理情况。
第17条
代表可以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五章 人大代表之家
第18条
人大代表之家是发挥各级代表主体作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单位和召集人应当确保代表之家的日常运转,发挥服务代表、联系群众、学习培训的作用。
第19条
人大代表之家一般设立在街道、乡镇,原则上全市每个街道和乡镇应当建立一处人大代表之家,实现各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服务保障全覆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办公区内设立人大代表之家。社区、村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具有专业领域优势的,可以建立专业人大代表之家(站)。
代表之家(站)应当统一名称为“人大代表之家(站)”,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施,可以整合设立,实现资源融合、功能互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与实体代表之家(站)相对应的代表之家(站)线上平台,实现联系群众信息化、智慧化。
第20条
本市的全国、自治区、市、旗县区、乡镇五级人大代表原则上都安排进家进室开展工作。每位代表应当向所在代表之家(站)报到,积极参加代表之家(站)组织的各类活动。专业代表可以入驻专业代表之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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