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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7-15 ·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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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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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第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通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者补选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临时召开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乡、镇分别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焉部队代表分别编入相关乡、镇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1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3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第一阶段会议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事项,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的内容,确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报告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讨论。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工作。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批准,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辖区内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县选出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上一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收集整理。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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