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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7-25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5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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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5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河湖长会议,研究决定河湖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协调解决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协同规划、监测、执法等协同管理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明确承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人员。
第6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与渔业、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建立健全流域生态标准体系。
第7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8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讲好水文化故事,继承和弘扬流域治水文化等优秀特色文化。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污染物监测、水文水情等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11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闽江、九龙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12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13条
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做好与闽江、九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落实相关的管控要求。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加强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第16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岸线规划,对闽江、九龙江流域范围内河流岸线实施严格管制,保护自然岸线,严格控制河流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17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跨县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闽江、九龙江流域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19条
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闽江、九龙江重要河段的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规定,保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第20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对县级以上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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