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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07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7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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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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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以下简称大景区)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规范大景区保护管理行为,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及其有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及其有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大景区,是指依托黄河兰州段水面及河道两岸形成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供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和开展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大景区范围为:东起城关桑园峡、西至西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道路红线、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
大景区范围的调整变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大景区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大景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大景区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共同做好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风景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土地规划、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大景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的制定;
(四)负责大景区内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绿地、林地、湿地的管理;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大景区文化旅游、服务、景观等设施;
(六)统筹开发管理大景区内的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监督管理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等活动;
(七)建立大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重要活动信息;
(八)查处大景区内违法建设、毁坏设施、侵占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理的咨询服务、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大景区内未移交的区域,有关保护管理职责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履行。
第7条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林草、民族宗教、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灾害预防和应对、黄河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大景区规划是大景区保护管理及其有关活动的依据。
大景区规划包括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内容。
第10条
大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三)协调处理人文与自然、保护与建设、历史与发展、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效保护大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四)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综合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与选址,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第11条
大景区规划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水务、交通运输、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编制,经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景区规划,制定大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实施计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有关规划和大景区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12条
大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大景区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13条
大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其风格、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以及景观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大景区内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符合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要求,体现黄河文化特色和兰州文化元素,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展示黄河文化。
第15条
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大景区内所属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权属单位提升美化建(构)筑物外立面整体形象。
第16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大景区建设项目,配合做好有关审批服务工作。
大景区内已经建成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设施,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17条
施工单位在进入大景区施工前,应当告知大景区管理机构。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生态景观保护、环境卫生保洁、景区道路畅通、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内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大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加强大景区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应急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并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大景区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道规划建设,应当同步纳入景区规划,确保景区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道交通安全设施、人行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确保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大景区临河建设健身步道等各类设施应当统筹考虑黄河防洪和群众需要,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9条
大景区内的中山桥、黄河母亲雕塑、黄河楼等标志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城市公园、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等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应当严格保护。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景区内的生态和文物保护与修复。
第20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景区内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资源状况、范围界限、开发建设、旅游接待、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形成完整档案资料并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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